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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9/23 阅读次数:2132

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6〕16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我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署,以及《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要求,现将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

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工作,将按照“择优支持,布局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

二、支持方向和重点

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组建,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建设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中心。

三、申报条件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

2.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

3.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六)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

(七)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八)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九)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十)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其它要求

(一)此次申报工作统一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进行,所有流程都在网上进行,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申报网址:http://www.zjsti.gov.cn,请各申报企业在网上注册登记后填写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三)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负责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提出拟建名单,报省科技厅统一公示。

五、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将拟建名单正式文件(包括拟建研发中心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上报到省科技厅条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