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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1/12 阅读次数:568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中国制造2025杭州行动纲要》(杭政函〔2016〕99号)等文件精神,市经信委拟订了《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1月16日前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市经信委。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杭州市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
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一号工程”,争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根据《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有关精神,市经信委组织开展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专项行动。为规范试点(示范)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杭州市域范围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企业信用良好,最近一年未被列入杭州市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
(三)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有实施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智能化改造意愿和计划,企业有投资预算。
(四) 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试点项目。
二、项目范围
工厂物联网是物联网技术在制造工厂中的应用,就是通过感知技术,将工厂中的人员、机器、物料、产品等进行联网,实现生产过程实时感知、实时监控、实时指挥,并以此优化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工业互联网是在工厂物联网的基础上,以具有较完善的安全防护技术为保障,整合传感网络、工控网络、宽带互联网,使制造资源、人、产品之间无缝联接和信息共享,进而支撑企业内部、企业间、企业与用户之间更高层级、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协作优化,实现工业数据的全面感知、动态传输、实时分析,形成科学决策与智能控制,提高制造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实现工业全领域、全产业链的协同制造和柔性生产。
市经信委将根据以上总体建设要求,分年度公布具体试点方向。
三、工作程序
(一)试点项目
1、项目征集。每年年初市经信委发布试点项目征集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具体信息。
2、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提交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1)。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申报的材料初审和汇总后行文报市经信委。
3、项目入库。市经信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布列入试点库项目名单;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视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增补和调整。
4、组织验收。市经信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批下发通知开展项目验收,明确项目验收范围、验收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信息;项目承担企业需提交试点项目验收申报书(见附件2)。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对本地企业申请验收的材料初审和汇总后行文报市经信委。
5、项目评审。市经信委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评审采用企业答辩、专家质询的方式进行,对评审中有疑义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最终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拟验收通过项目名单。
6、项目审定。对拟验收通过项目名单提交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7、网上公示。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8、发文公布。对公示通过的项目发文予以公布。
(二)示范项目
对项目成效显著、在区域和行业中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试点项目可推荐为示范候选项目;示范项目应当基于公共云或混合云架构。
1、推荐申报。每年三季度末市经信委发布示范项目推荐通知,按当年通过验收试点项目数的15%比例确定各区、县(市)拟推荐数额;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提交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初审和汇总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委。
2、项目评审。市经信委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采用专家质询答辩和实地审核两种方式进行,分别占权重的40%和60%,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示范项目拟认定名单。
3、项目审核。对拟认定示范项目名单提交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4、网上公示。对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的示范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5、发文公布。对公示通过的项目报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管理措施
(一)全市每年认定的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项目数不少于100个;认定的示范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示范项目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委组织开展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项目的示范推广工作。
(三)各区、县(市)经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组织做好项目申报、材料初审、项目跟踪服务、示范推荐等相关工作。
(四)对经认定的杭州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上一条: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下城区商务发展财政专项切块资金(商贸部分)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 你知道商标上的TM与R是代表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