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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9/10/23 阅读次数:2308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机制,培育和扶持科技型初创企业成长,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全国经济强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萧委〔2017〕4号)和《关于着力补齐科技短板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7〕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3年以内,注册资本的实收货币资本不高于1000万元(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等特殊产业可放宽至2000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二)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性和市场成熟度,原则上申报前一年度已有市场销售。
(三)有稳定的研发团队,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
(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下,且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5%。
(五)企业在申报时已拥有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填报《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企业财务状况、技术创新、研发项目、研发人员、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所在镇街、平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
3.科技型初创企业申报的受理时间及具体要求按每年的申报通知执行。
(二)认定
1.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抽察,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评审通过的企业在区科技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发文认定为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企业,由区科技局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
三、扶持政策
(一)自认定年度起3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含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资助,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融资、市场开拓和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等;
(二)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各类项目;
(三)优先获得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的银行贷款等金融服务。
四、监督管理
(一)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发生环保、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取消当年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而导致原认定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申请认定;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如需保留称号,须办理更名手续。
(二)每年在申请补助资金的同时对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通过方可下达补助资金。
(三)企业规模发展至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上市、或被收购、兼并时,视为毕业,不再享受科技型初创相关扶持政策。
(四)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区科技型初创企业称号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今后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萧科〔2014〕2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科技型初创企业认定申请表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