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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富科〔2019〕42号
富财企〔2019〕6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4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涉企行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富政办[2015] 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杭州市富阳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018年8月21日
杭州市富阳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发展后劲,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高新工业强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试行)》(富政〔2018〕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研发经费是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一)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三)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研发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七)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企业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八)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从研发费用中扣减。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在杭州市富阳区内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依法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
(一)研发经费实行分帐专项核算(分项目和分类别),凡未独立核算或账目不清,研发经费实际发生额无法核实的,不得享受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政策。
(二)当年营业收入分别在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2亿元(含)、2亿元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5%、4%、3%以上。
(三)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潜力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
(四)进入上官球拍园区发展的球拍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第三章 补助流程
第六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受理申请,具体时间以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有关申报文件为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企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额进行签证并提出企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审计意见;区科技局据此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九条 确定的补助名单经征询部门意见,在中国富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转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对区科技局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5%予以补助;研发经费投入超上年10-30%的,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6%予以补助;研发经费投入超上年30%以上的,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7%予以补助。符合条件的高新潜力企业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0%予以补助。符合条件的球拍企业按当年研发经费投入的12%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的。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补助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与富政[2018]4号文件一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来源:富阳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