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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制造业数字化改造专项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9/10/23 阅读次数:2592

杭州市富阳区制造业数字化改造专项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阳区关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的实施意见(2019-2021年)>的通知》(富政办〔2019〕20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数字化改造项目”,是指经申请并被列入富阳区制造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包含了机器换人、工厂物联网、应用软件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厂物联网项目”,是指研发设计协同化、生产过程智能化、能源管控集成化、服务模式延展化、个性化定制等类型的项目。


第二章 享受政策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在我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制造业企业、数字工程服务商,以及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数字化改造诊断补助的企业,须是列入富阳区制造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库的企业。

2. 行业性组织开展数字化改造诊断,须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

3. 工业机器人须符合GB/T12643-2013的标准定义,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编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

4. 数字化改造项目入库条件。申请项目须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上年度1月1日以后实施的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软件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原则上须于申报当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行的项目。其中,机器换人项目须经区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5. 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从成效显著、在区域和行业中具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区级数字化改造项目中产生,占比一般不高于10%。示范项目所在企业须积极配合区主管部门开展示范项目推广工作。

6.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须经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评定。

7. 数字工程服务商,须是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商。


第三章  奖励或补助标准

第六条  数字化诊断的补助。

1. 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中小企业、项目库企业、块状经济开展企业或者行业的专家诊断。

2. 鼓励入库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按《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 鼓励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行业数字化转型路径规划,对经备案的,给予规划设计费用6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企业购置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按机器人购置款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数字化改造项目的补助。

1. 入选杭州市的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配套。

2. 对区级数字化改造项目进行补助,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软件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资助,对评定为工厂物联网项目的再追加资助5个百分点,以上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 对评定为示范项目的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经评选认定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样板企业的,分别在项目资助外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项目以及信息化各类示范试点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完成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通过工信部贯标认定的奖励3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基础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省级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杭州市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

第十一条  企业上云的补助。

1. 被评定为省级、市级、区级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予以差额补助。对评定为优秀云服务商的,依据实际上云企业数量按每家企业500元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相关政策按照《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企业上云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富经信财〔2018〕34号、富财企〔2018〕981号)文件执行。

2. 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利用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工程服务机构)实施云上创新转型,每家首次应用给予实际投入的50%补助,补助最高2万元。

第十二条  对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数字工程服务商,服务我区企业数字化改造技术咨询、设备制作、项目实施、维护服务等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收入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加大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政策性担保支持,将认定为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及数字工程服务商列为政策性担保服务对象,按1.0%的担保费执行。鼓励银行开发针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相关信贷产品,开设项目融资“绿色通道”,对数字化改造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第四章  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投资额界定

第十四条 设备投入。是指各类自动化设备、数控设备、机械臂、工业机器人、智能设备等工业设备以及其他辅助设备;计算机、集线器、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储存器、调制解调器、显示终端等信息系统设备;传感器、控制器、读码设备或视觉识别设备、仪器仪表等控制系统设备投入。

第十五条  软件投入。是指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设备嵌入软件,以及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的定制开发软件和相关技术服务投入。

第十六条  云服务投入。是指从云平台服务商或云应用服务商购买的云计算、云存储、云应用等相关云服务。

第十七条  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认定。

1. 购置发票金额为不含增值税进项金额。未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尚未入账或取得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与项目实施企业名称不符的,不予计入。

2. 机器换人项目有效备案或核准前的投资,不予计入。

3. 设备投资额必须是在“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两个科目中入账的内容,在其他科目中入账的设备投资额不予计入。软件投资额按照会计相关制度入账。

4. 非本项目所用的设备和软件,不予计入。

5、非本项目生产车间所用的电脑、空调、监控、电梯、运输设备等设备,不予计入。

6. 进口设备需有进口设备合同文本,需有报关手续,需有对应的付款手续,否则不予计入。

7. 购买的二手设备,不予计入。

8. 实地未发现设备或实地设备型号、款式等与发票登记不符的,不予计入。

9. 如存在关联交易情况,应提供交易价格公允性说明。

10. 项目实施企业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评定当年投资额,不予计入。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补助资金时需提供的共性材料:

1.《杭州市富阳区制造业数字化改造资金项目(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2012年至今获得的各类财政奖励扶持(资助)资金统计表》(附件2)。

3.《企业当年已申报和拟申报财政奖励扶持(资助)项目清单》(附件3)。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 分项申报材料。各项目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基本资料外,还需按项目提交分项材料。(附件4)


第六章  政策兑现流程

第二十条  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在申报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先通过杭州市富阳区产业发展扶持信息平台提出申请,由经信在线受理后,装订成册,经乡镇街道书面初审,报送区经信局三份。

第二十一条  区经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化诊断、工业机器人、数字化改造项目由区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质询答辩和实地审核两种方式进行,分别占权重的40%和60%。

第二十三条  区经信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数字化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用于项目的设备、软件实际投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区经信局对企业申请财政补助及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等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转送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联合行文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补助政策。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经信局主要负责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核算、拨付及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采取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已享受本区“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优惠待遇的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九条  当年发生四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企业;因严重税务违法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或被公安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企业,不予享受。

第三十条  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项目政策兑现后,后续取得的项目投资不得申请财政补助。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文件发文后,原机器换人项目补助政策不再执行,本细则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富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12日印发

原文来源:富阳政府网站